粤中小企〔2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申报程序
符合国家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申报数量
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保费补助项目:不限申报数量。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近几年各市国家项目的跟踪管理等情况,按照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文规定的申报数,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四、申报资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上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电子版)。省直单位可直接上报。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除按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须填写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2)。申请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五、相关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并请于7 月9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各市申报的单位必须完全符合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文中规定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明细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